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郭純麗 被告 黃正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一百零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吳坤芳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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