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11號聲請人 林金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金玉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抵押權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6月4日,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文件在卷可稽,本件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且聲請人亦未釋明本件有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情事,即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核與上揭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