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4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2樓)於民國94年12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