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9號原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告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癸○○
戊○○壬○○辛○○
送達代收人庚○○己○○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不明確,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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