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4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