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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