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謝蓉憲(原名李政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謝蓉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共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謝蓉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共7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就本次定刑表示無意見(執聲卷5頁調查表),及各次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詳原判決書),暨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定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判決法院及案號宣告刑備註1台灣高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1號判決⑴.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左揭2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2本院111年審易字第146號判決⑴.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左揭3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⑵.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⑶.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3本院111年訴字第365號判決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左揭2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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