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尤芳仁
尤芳銘 尤芳讚 尤文川 尤銀王 尤得霖 前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 尤添澄
尤信雄 尤素敏 尤文斌 尤文祺 尤文晉 尤明芳 尤明順 尤水松 尤盛立 尤盛全 尤盛田 尤霖國 尤其祥 尤東山 尤國年 尤國輝 尤國順 尤國祥 尤金寶 尤松連 尤茂庚 尤正尤勝村 尤復盛 尤聰仁 尤聰貴 尤秋文 尤鵬翔 尤順正 尤順安 尤建華 尤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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