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告 朱仁忠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玉姬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佩媛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告 朱仁忠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玉姬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