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72號
原   告  鄭中韋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心儀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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