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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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 梁榮貴 被告 顏駿丞
暘璨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豫音 被告 蔣玉瓊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