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9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伊之財產,經鈞院99年度司執西字第66705號函,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99年度營小字第48號判決、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99年度司執字第66705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卷宗查明,可知相對人係聲請終局執行,並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合,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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