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家嫻原名: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家嫻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商業會計法於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刑法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則被告行為時間固跨越上開法律修正時點,惟被告多次提供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以及提供該些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評價為集合犯(詳下述),從而被告多次身體上之舉動在刑法上即視為一行為,而被告行為之末即95年10月,既然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而無法律變更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或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係保安汽車企業社之主辦會計人員,明知該公司於上述事實欄所載期間並無該等銷貨之交易事實,仍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所示之各該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其中如附表所示之34紙統一發票並經該等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營業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接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雖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重疊之部分,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國庫損失,影響稅賦公平性,惟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其所造成之逃漏稅額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3992號被告甲○○女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路○○號7樓現居臺北縣土成市○○路70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址設臺北市○○區○○街○號「保安汽車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 賴朝明 )之主辦會計人員,詎其明知保安汽車企業社並無銷貨之事實,猶於民國95年3月至95年10月間,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66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5萬5525元,並將之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駿伸汽車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該等營業人持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4紙(金額共計123萬9376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幫助駿伸汽車有限公司公司等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6萬1969元。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二)證人賴朝明於另案偵訊時之陳述,(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領用統一發票購證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檢察官陳佳秀附表:
┌──┬──────┬──────────────┬──────────────┐│編號│買受人名稱│虛開之統一發票明細│已用以申報扣抵稅額之發票明細│││├──┬─────┬─────┼──┬─────┬─────┤│││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駿伸汽車有限│2│120,000│6,000│2│120,000│6,000│││公司│││││││├──┼──────┼──┼─────┼─────┼──┼─────┼─────┤│2│開元食品工業│1│750│38│0│0│0│││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營業所│││││││├──┼──────┼──┼─────┼─────┼──┼─────┼─────┤│3│佶豐建設股份│2│10,453│523│2│10,453│523│││有限公司│││││││├──┼──────┼──┼─────┼─────┼──┼─────┼─────┤│4│萬見隆五金有│1│1,667│83│1│1,667│83│││限公司│││││││├──┼──────┼──┼─────┼─────┼──┼─────┼─────┤│5│蕾絲國際開發│6│51.420│2,572│2│34,720│1,736│││有限公司│││││││├──┼──────┼──┼─────┼─────┼──┼─────┼─────┤│6│花顏巧語國際│1│2,048│102│0│0│0│││花藝設計有限│││││││││公司│││││││├──┼──────┼──┼─────┼─────┼──┼─────┼─────┤│7│巴德股份有限│1│6,662│333│0│0│0│││公司│││││││├──┼──────┼──┼─────┼─────┼──┼─────┼─────┤│8│縱橫法律事務│1│3,800│190│0│0│0│││所│││││││├──┼──────┼──┼─────┼─────┼──┼─────┼─────┤│9│祥豪貨運有限│4│100,000│5,000│4│100,000│5,000│││公司│││││││├──┼──────┼──┼─────┼─────┼──┼─────┼─────┤│10│乙泰通運有限│1│40,000│2,000│1│40,000│2,000│││公司│││││││├──┼──────┼──┼─────┼─────┼──┼─────┼─────┤│11│天剛資訊股份│6│16,857│843│0│0│0│││有限公司│││││││├──┼──────┼──┼─────┼─────┼──┼─────┼─────┤│12│復年居酒坊│1│4,762│238│0│0│0│├──┼──────┼──┼─────┼─────┼──┼─────┼─────┤│13│翔暉商行│3│200,000│10,000│3│200,000│10,000│├──┼──────┼──┼─────┼─────┼──┼─────┼─────┤│14│宏泰汽車商行│3│180,000│9,000│3│180,000│9,000│├──┼──────┼──┼─────┼─────┼──┼─────┼─────┤│15│威寶電信股份│1│3,000│150│1│3,000│150│││有限公司│││││││├──┼──────┼──┼─────┼─────┼──┼─────┼─────┤│16│威寶電通股份│1│2,100│105│0│0│0│││有限公司│││││││├──┼──────┼──┼─────┼─────┼──┼─────┼─────┤│17│漢生家具行│1│2,810│140│0│0│0│├──┼──────┼──┼─────┼─────┼──┼─────┼─────┤│18│世丞事業有限│4│145,640│7,283│1│129,290│6,465│││公司│││││││├──┼──────┼──┼─────┼─────┼──┼─────┼─────┤│19│錡昌企業有限│1│30,000│1,500│1│30,000│1,500│││公司│││││││├──┼──────┼──┼─────┼─────┼──┼─────┼─────┤│20│軒達興業有限│12│400,000│20,000│1│58,500│2,925│││公司│││││││├──┼──────┼──┼─────┼─────┼──┼─────┼─────┤│21│智識家資訊有│3│19,650│983│3│19,650│983│││限公司│││││││├──┼──────┼──┼─────┼─────┼──┼─────┼─────┤│22│宇泰塗料股份│6│250,000│12,500│6│250,000│12,500│││有限公司│││││││├──┼──────┼──┼─────┼─────┼──┼─────┼─────┤│23│億明通運股份│1│46,000│2,300│1│46,000│2,300│││有限公司│││││││├──┼──────┼──┼─────┼─────┼──┼─────┼─────┤│24│明星機電工程│2│3,620│181│1│1,810│90│││有限公司│││││││├──┼──────┼──┼─────┼─────┼──┼─────┼─────┤│25│瑞益工作所│1│14,286│714│1│14,286│714│├──┼──────┼──┼─────┼─────┼──┼─────┼─────┤│總計││66│1,655,525│82,778│34│1,239,376│6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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