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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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98年7月22日22時│96年8月27日晚間││││許│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11486號│緩偵字第53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士交簡字第│98年度基交簡字第│││││1050號│5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6│98.11.20││├───┼────┼────────┼────────┼────────┤││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士交簡字第│98年度基交簡字第│││││1050號│506號│││判決├────┼────────┼────────┼────────┤││判決│98.11.16│98.12.21││││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士林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5234號│字第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