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郭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8日上午9時3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