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康祐維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被   告  朱康滿
訴訟代理人  朱浤毅
原告因塗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訴訟係請求確認他人間
之抵押權不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系爭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000元,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則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本件供擔保之建物之
課稅現值,並提供稅籍資料(請逕持本院裁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坐
落門牌號碼台○○○區○○路○段○○巷○號、即北屯段00000-00
0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證明文件)供核,另查明供擔保之不動產
價額(即:土地部分717,000元、房屋部分依課稅現值定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
繳不足額之裁判費(如供擔保物價額不低於1,000,000元,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額計算為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
,900元,原告僅繳3,090元,尚應補繳7,000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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