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077號
上 訴 人 愛麗斯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弘毅
訴訟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正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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