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3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陳煌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