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8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群
楊柏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陳美華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劉佳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十行關於「 楊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雯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10頁第10行將訴外人 楊保炤 之繼承人「楊雯媖」姓名誤載為「楊雯」,業提出戶籍謄本可考。查本院上開判決有聲請人所指誤載姓名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吳燁山法官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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