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吳永祥吳雲霖 之繼承人)被告 王慶樺
羅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應剔除被告即債權人所分配之金額,分別為被告羅國榮新臺幣(下同)8,067,336元(計算式:67336+0000000=0000000)、被告王慶樺3,225,600元(計算式:25600+0000000=0000000)(即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更一字第5號109年5月3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次序3、4、5、6),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11,292,936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