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楊群
楊柏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陸萬參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參拾貳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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