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鄭天送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詹陳菊 即 陳坐之 繼承人被告 張秀惠
劉智仁 即 蕭水波 之繼承人 劉仰哲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劉武昌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劉怡君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蕭寶鳳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蕭金龍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李 蕭瑞美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蕭瑞梅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錦堂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陳玉娟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陳永財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