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鄭天送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詹陳菊陳坐之 繼承人被告 張秀惠
劉智仁蕭水波 之繼承人 劉仰哲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劉武昌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劉怡君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蕭寶鳳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蕭金龍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李 蕭瑞美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蕭瑞梅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錦堂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陳玉娟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 陳永財 即蕭水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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