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
346條恐嚇取財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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