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