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黛雲 被告陽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坤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