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聲請人 陳玟 即 陳淑貞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本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