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力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山 原告展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力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86,077元,應繳裁判費29,611元;原告展凱興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935,590元,應繳裁判費40,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原告力雋公司尚應補繳29,111元,原告展凱興業公司尚應補繳39,5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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