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參拾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