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487號聲請人曾明相對人 林家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聲請人提出之票號492757號本票因未載發票日,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不能認係有效之本票,該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請求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548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1││││││票即付││││├──┼───────┼───────┼───────┼───────┼──────┼───┤│002│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2││││││票即付││││├──┼───────┼───────┼───────┼───────┼──────┼───┤│003│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3││││││票即付││││├──┼───────┼───────┼───────┼───────┼──────┼───┤│004│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4││││││票即付││││├──┼───────┼───────┼───────┼───────┼──────┼───┤│005│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5││││││票即付││││├──┼───────┼───────┼───────┼───────┼──────┼───┤│006│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6││││││票即付││││├──┼───────┼───────┼───────┼───────┼──────┼───┤│008│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8││││││票即付││││├──┼───────┼───────┼───────┼───────┼──────┼───┤│009│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59││││││票即付││││├──┼───────┼───────┼───────┼───────┼──────┼───┤│010│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0││││││票即付││││├──┼───────┼───────┼───────┼───────┼──────┼───┤│011│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1││││││票即付││││├──┼───────┼───────┼───────┼───────┼──────┼───┤│012│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2││││││票即付││││├──┼───────┼───────┼───────┼───────┼──────┼───┤│013│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3││││││票即付││││├──┼───────┼───────┼───────┼───────┼──────┼───┤│014│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4││││││票即付││││├──┼───────┼───────┼───────┼───────┼──────┼───┤│015│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5││││││票即付││││├──┼───────┼───────┼───────┼───────┼──────┼───┤│016│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6││││││票即付││││├──┼───────┼───────┼───────┼───────┼──────┼───┤│017│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7││││││票即付││││├──┼───────┼───────┼───────┼───────┼──────┼───┤│018│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8││││││票即付││││├──┼───────┼───────┼───────┼───────┼──────┼───┤│019│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69││││││票即付││││├──┼───────┼───────┼───────┼───────┼──────┼───┤│020│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0││││││票即付││││├──┼───────┼───────┼───────┼───────┼──────┼───┤│021│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1││││││票即付││││├──┼───────┼───────┼───────┼───────┼──────┼───┤│022│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2││││││票即付││││├──┼───────┼───────┼───────┼───────┼──────┼───┤│023│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3││││││票即付││││├──┼───────┼───────┼───────┼───────┼──────┼───┤│024│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4││││││票即付││││├──┼───────┼───────┼───────┼───────┼──────┼───┤│025│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5││││││票即付││││├──┼───────┼───────┼───────┼───────┼──────┼───┤│026│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6││││││票即付││││├──┼───────┼───────┼───────┼───────┼──────┼───┤│027│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7││││││票即付││││├──┼───────┼───────┼───────┼───────┼──────┼───┤│028│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8││││││票即付││││├──┼───────┼───────┼───────┼───────┼──────┼───┤│029│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79││││││票即付││││├──┼───────┼───────┼───────┼───────┼──────┼───┤│030│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80││││││票即付││││├──┼───────┼───────┼───────┼───────┼──────┼───┤│031│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81││││││票即付││││├──┼───────┼───────┼───────┼───────┼──────┼───┤│032│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82││││││票即付││││├──┼───────┼───────┼───────┼───────┼──────┼───┤│033│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83││││││票即付││││├──┼───────┼───────┼───────┼───────┼──────┼───┤│034│105年7月28日│1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7年8月31日│SR492784││││││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