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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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訴人 李淑卿 住臺中市○區○○路○○○號
送達臺中市○區○○路○○○號被上訴人好媽媽盒餐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住臺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欣儀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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