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2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民國98年2月2日所為之處分(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如有上開交通違規,並應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又所謂「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3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與力行路一段38巷口時,從中正北路闖越紅燈左轉力行路一段38巷,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違規,嗣經警攔截製單舉發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於98年2月2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罰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1千8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在案,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按。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騎乘前揭機車行經中正北路與力行一段38巷口,當時中正北路是綠燈,力行路一段38巷是紅燈,所以異議人從中正北路左轉力行路一段38巷並無紅燈左轉之情形。當時警方有錄影存證,可再播放確認。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裁決云云。
四、經查:㈠異議人雖指稱違規當時警方有在錄影云云,惟經本院向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調現場錄影影或錄影光碟結果,該分局函覆稱警方於違規當時並無拍照或錄影存證,此有該分局98年3月4日北縣警重交申字第0980010055號函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復當庭質之證人即承辦警員乙○○現場是否錄影,該警員證稱:我們當天有帶錄影機,也有架設在旁邊,但並沒有在錄影,因為記憶卡已經飽和了,何時飽和的我也不知道,等到我發現時已經停了,並沒有錄到異議人違規的這一段等語(參見本院98年3月20日訊問筆錄),可知本件違規過程實際上並未經警方錄影,本院自無從當庭勘驗佐明,合先敘明。
㈡惟證人即警員乙○○復證稱:「(問:本件是否你承辦?當
時情形?)是。當時我站在中正北路與力行路一段38巷口取締闖紅燈,當時我是站在力行路一段38巷口內,距離路口約20公尺左右,當時力行路一段38巷口確實是綠燈,我看到異議人從中正北路紅燈左轉進來力行路一段38巷。我在執行取締時,我知道紅綠燈的變燈會有秒差,所以我是等到力行路一段38巷的車子都出光了之後,才會開始取締,後來我就發現異議人從中正北路違規左轉進來,絕對不會有燈號秒差的失誤。後來我就攔下異議人,也有請她回頭看燈號,當時力行路一段38巷的燈號仍然是綠燈,並不是紅燈。後來我就告知她紅燈左轉,她當時並沒有做何反應,我就開單告發」、「(問:舉發時天候狀況?)是白天,視線非常清楚」、「(問:視力狀況?)視力正常,我沒有近視」、「(問:是否認識異議人?與異議人間有無任何恩怨嫌隙?)不認識,無恩怨。」等語(參見本院前揭訊問筆錄)。
㈢審諸前揭警員所證乙節,並無不合常理或矛盾之處,其所為
證詞業已清楚證述異議人騎乘前揭機車,於案發時、地確有闖越紅燈之交通違規情事甚明。至該警員於案發現場雖有預先架設錄影機,惟因記憶卡已飽和,固並無本案車輛違規之錄影或照片可資證明。惟一般警員執行交通勤務,依法並未要求就上開車輛闖紅燈之違規事項必須錄影或拍照存證。職是之故,本院以為雖無違規錄影或照片等證據資料另為佐證,但案發當時之現場值勤警員亦不失為可資證明之證人身分,上開警員既已到庭作證如上,其證詞尚屬合理,且衡諸該警員係依法執行公務,其與異議人並不認識,亦無任何嫌隙可言,該警員當不至甘冒涉犯偽證罪之風險,蓄意構陷異議人有此交通違規,故該警員上述之證言應可採信,當堪認定異議人確有上開之違規事實無訛。
五、綜上所述,應堪認定異議人確有前揭之交通違規情事,異議人所辯容無足取。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異議人既騎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原處分機關審酌異議人違規情節,處以法律規定額度內之罰鍰1千8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自屬有據。異議人仍執詞聲明異議,洵無理由,本院當應裁定駁回。
六、結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