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2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行政院各部會中興地區機關暨台灣省政府
聯合員工消費告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