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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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駱世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紹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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