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丞煜 室內整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舜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5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