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丞煜 室內整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舜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簡字第27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5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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