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趙麗香
       陳思婕
被   告 安德列有限公司(原安德列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廷全黃廷瑜 即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1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8日上午9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25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