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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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榮周
原告與被告 朱盈銀 、 朱明廷 即 朱俑豪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65,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