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介立
被 告 王福德
三軍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于大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曹智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慰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加列被告三軍總醫院之訴訟代理人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曹智恆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