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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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告威雀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昱逢 被告 陳明宗
王麗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編│欄位│頁碼行號│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號│││││├─┼──────┼──────┼───────┼───────┤│1│事實及理由│第2頁第4行│詎前開借款被告│詎前開借款被告│││第貳一(二)││威雀公司僅繳納│威雀公司僅繳納│││項││利息至109年9│利息至108年9│││││月9日止│月9日止│├─┼──────┼──────┼───────┼───────┤│2│附表編號1及│第4頁第9行│109年11月7日│103年11月7日│││編號2之借款│及第13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