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吳秀鳳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鳳凰喜來登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玉雲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吳秀鳳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鳳凰喜來登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