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楊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麗卿於民國(下同)87年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0年3月28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69,86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