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民國95年8月28日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乙○○,特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俊宏 於民國93年10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33年9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俊宏於民國93年10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90,000元⑶260,000元,約定利率均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到期日為⑴民國113年10月7日⑵民國113年10月7日⑶民國100年10月7日,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自民國95年1月8日起即未繳納前開借款之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000,000元⑵290,000元⑶257,319元及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⑴3.82⑵3.52⑶3.52計算之利息、約金約等。但嗣後第三人陳俊宏於民國95年1月1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甲○○名下,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5年度拍字第2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南昌││656│建│││532│28000分之│││1││││││││││1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87│羅東鎮站│羅東鎮南│住家用鋼│7層│││││82.07│陽台│10.82││全部│共用部││1││前南路23│昌段656│筋混凝土│82.07││││││││││分:南││││8號7樓│地號│造7層│││││││││││昌段│││││││││││││││││1889建│││││││││││││││││號,面│││││││││││││││││積24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