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訴人即附 林育安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金𪸃
邱基峻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 黃淑貞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介臣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