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國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國前犯肇事逃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