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92號聲請人 陳宥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瀚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所為之聲明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相對人張瀚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