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楨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88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郭豫珍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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