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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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彭俊賢 上列原告彭俊賢請求分割債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遺產債權分割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發生遺產債權分割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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