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被告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372元,應繳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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