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陳妙貞
       陳倩如
       蘇炳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沛貞吳淑貞
       吳文杰
       吳沛鈴
       吳輝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沛貞即吳淑貞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337,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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