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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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焦天美

夏育瑋

一、上列債務人焦天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3,54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夏育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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