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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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告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 蘇怡仁 (兼 蘇仲春 之承受訴訟人)

蘇建璋 (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照雲

黃義成

黃德勝

黃德修

黃俊銘

黃淑芬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水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 律師

呂文文 律師

被告 歐蘇梅治 (兼 歐朝義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告 歐淑珍 (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俊毅 (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品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緯耀

被告 高秀珍

高慶福

高慶壽

高慶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景裕

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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