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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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告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蘇建璋 (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水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 律師
呂文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告 歐淑珍 (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俊毅 (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緯耀
被告 高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景裕
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啓聞